《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
为便当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职员更好地明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特就《指南》制订历程中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二章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该章为顺应《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的内容,在《指南》制订历程中受到海内外各方的高度关注,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1.问:增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理标准的配景?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议安排,顺应经济社会生长形势,增强知识产权;,进一步优化营商情形,解决商标注册实践中泛起的突出问题,更有用地阻止商标恶意注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天下人大常委会决议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添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划定。
为落实《商标法》第四次修订,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2019年10月制订宣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划定》(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17号),对判断商标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思量因素予以细化。
为顺应《商标法》的修订完善,坚决攻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总结新《商标法》公布实验近两年来的审查审理实践履历,在普遍征求各界意见基础上,制订本章,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理的标准。
2.问:本章的起草思绪是什么?
答:本章在起草时遵照以下几点思绪:
一是配合《商标法》最新修改,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释义、适用要件、思量因素和适用情形,并嵌入典范案例,增强指引性和说理性。
二是统一商标审查、异议、评审等审查审理实践,明确审查及审理各环节适用的思量因素,实现标准适用一致性和个案原则的有机统一。
三是总结商标审查审理实践履历,反应、牢靠、确认和生长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最新事情效果。
3.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门”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怎样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
答:我国《商标法》执法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界说,攻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划定散见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多个条款中。一样平常以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凭证所侵占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门”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援他人商誉、民事权力与正当权益为焦点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攻击商标注册与治理秩序为焦点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指南》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谋划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宗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宗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傍名牌”“蹭热门”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规制,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虽然,若是恶意抢注商标数目较大,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则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所谓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既无现实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现实使用商标可能性。《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阻止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宗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4.问: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使用证据吗?怎样明确本章中枚举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两种破例情形?
答:依据《商标法》的有关划定,我国商标专用权接纳注册取得原则,不以使用为条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一样平常并不要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使用意图。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在于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指南》明确“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知趣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营业,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两种情形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所谓“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知趣同或近似的商标”,主要指商标注册人在其主营营业以外的商品或者效劳上申请注册与其焦点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避免他人攀援或者污损其在主营营业、焦点品牌上已经形成的商誉。所谓“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营业,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主要思量到现实商业活动中,相关商品或者效劳从商业策划到现实宣传、推广、投入市场保存一定的时间差,部分市场主体有提前结构商标注册、预防可能的商标抢注或者规避侵占在先权益的需求,故允许申请人适量申请相关商标。
在此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指南》对上述两种行为给予了一定水平的认定,但这一认可是有限度的,无论哪种情形申请商标都必需适量。凌驾合理且须要限度地大宗申请无真实使用意图商标的太过防御、太过储备行为,只管不以转让牟利为目的,但同样占用了大宗商标和行政资源,也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依然可以依法认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5.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哪些情形?为什么划定有的情形主要适用于异议与评审程序?
答:《指南》明确了十种情形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数目重大,显着凌驾正常谋划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大宗复制、摹仿、剽窃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着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统一主体具有一定着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大宗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着名并已爆发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知趣同或者近似标记的;
(5)大宗申请注册与着名人物姓名、着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着名并已爆发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记的;
(6)大宗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水名称、景点名称、修建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记的;
(7)大宗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效劳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体现商品或效劳的质量、主要质料、功效、用途、重量、数目等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的;
(8)大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宗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疏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宗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相助、索要高额转让费、允许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其他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上述情形中所指的“数目重大”“大宗”需要连系申请人情形、所申请商标情形等因素举行综合判断。
情形(3)重复申请注册的行为如属于《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制的恶意注册情形的,应适用其他条款。其余情形若是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应当一并适用其他条款。
《指南》划定,(3)、(9)两类情形主要适用于商标异议与评审程序,其主要思量是:一方面,(3)、(9)两种情形一样平常需要连系在案现实证据举行判断,但商标注册审查通常是基于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举行的自动、单方行为,没有举证、质证环节,异媾和评审程序则可以给予被请求一方充分的申辩时机,并包管相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另一方面,“主要适用于异议与评审程序”也并未完全扫除上述两种情形在审查阶段适用,商标注册审查环节可以凭证在审查中发明的案件线索,予以综合思量。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不得作为商标标记的审查审理
为便当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职员更好地明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订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三章为“不得作为商标标记的审查审理”,该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订并宣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响应章节的基础上重新编排体例,并对内容举行了大规模的充分和完善。在《指南》制订历程中,该章受到了高度关注,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1.问:《指南》关于“不得作为商标标记的审查审理”章节在修订上有哪些特点?
答:《指南》关于该章的修订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准确的政治导向。“不得作为商标标记的审查审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特征。《指南》对该章的修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头脑为指导,坚持党对商标审查事情的周全向导,商标审查审理事情同确保商标审查意识形态清静、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稳固有机连系,同维护社会善良民俗、公正竞争秩序和消耗者利益相连系。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事情的主要指示、党中央的相关决议安排落到实处,为党和人民审好商标。
二是充分吸收、借鉴商标授权确权理论、实践最新效果。例如,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上,《指南》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法释〔2017〕2号)的划定,明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标记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关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记,若是该标记作为商标注册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划定的情形”,其余如“带有诱骗性”和“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上,也吸收了上述司法诠释相关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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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正当权益的统一,总结攻击危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注册行为的实践履历。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间的界线。原则上对侵占着名人物姓名、着名机构、主要赛事展会名称等私权力的注册行为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举行规制,对有害于社会主义品德民俗、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注册行为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举行规制;明确“其他不良影响”包括标记自己虽无贬损寄义,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爆发消极、负面的影响。
2.问:该章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明确和适用有何转变?
答:《指南》对该项的明确和适用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调“诱骗性”的判断以一样平常公众的认知为标准;
二是进一步强调“泉源误认”看法,对效劳商标的误认举行叙述;
三是充分适用的详细情形枚举,将实践中“与公众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 ”“与具有一定着名度的教育院校、体育组织、环保组织、慈善组织等机构的名称、标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该机构允许,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效劳泉源爆发误认的 ”“与主要赛事、主要展会、重大考古发明名称(含规范简称)、标记等相同或近似的,未经主理方或主管单位授权,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 等情形列入。
3.问:该章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其他不良影响”的明确和适用有何转变?
答:《指南》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长新阶段出发,坚持准确的政治导向,致力于在商标审查审理事情中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一是凭证实践的生长,充分了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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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国家清静法》宣布实验,其第十一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实力、各政党和各人民整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清静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禁止侵占和支解。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配合义务。《指南》连系实践,进一步明确任何危害国家清静,破损国家统一的标记均属于具有“不良影响”榨取使用的标记。
同时,在具有政治不良影响部分,总结近年来审查实践,进一步向社会明确与党的主要理论成绩、科学论断、政治叙述、国家战略、国家政策、党和国家主要聚会等相同、近似的标记以及由具有政治意义的事务、所在名称组成的标记均属于具有政治不良影响的标记。
二是将其它各项不良影响的情形整合为对我国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易爆发消极、负面影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形,并增列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典范的不良影响情形。包括标记“与我国整体生长战略关系亲近的国家级新区或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含规范简称)等相同或近似,有害于我国经济、社会公共利益的”“与我国突发公共事务特有词汇相同或近似,扰乱公共秩序的”等情形。
4.问:《指南》为什么将“与我国突发公共事务特有词汇相同或近似,扰乱公共秩序的”标记列为具有“不良影响”而榨取使用的标记,详细包括哪些?
答:《突发事务应对法》第三条划定,突发事务是指突然爆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接纳应急处置惩罚步伐予以应对的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务和社会清静事务。在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灾难等突发公共事务爆发时,保存部分申请人通过申请注册商标恶意炒作、造谣,爆发社会不良影响,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指南》因此新增划定,明确与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务、重大自然灾难、重大事故灾难以及社会清静事务相关的特有词汇相同、近似的标记属于保存不良影响而榨取注册并使用的标记,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划定驳回。
5.问:《指南》新增了与着名教育院校、体育组织等机构、主要赛事、展会名称等相同、近似标记的相关划定,是否属于对这些机构、主理方私权的扩大;?
答:不是。《指南》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效劳的产地、泉源爆发误认的”部分新增了与“具有一定着名度的教育院校、体育组织、环保组织、慈善组织等机构的名称、标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该机构允许,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效劳泉源爆发误认的”的内容,以及“与主要赛事、主要展会、重大考古发明名称(含规范简称)、标记等相同或近似的,未经主理方或主管单位授权,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的划定。上述转变不是要给予相关机构或主理方特殊待遇,而是从;は恼呃妗⒈苊馕笕衔蠊,以及从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出发举行的修订。上述标准在详细适用历程中必需切合严酷的条件限制,包括相关名称必需具备一定的着名度或关于一定规模经济社会生长具有主要作用,还包括待审商标如获注册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效劳泉源爆发误认。
6.问:《指南》为什么增添义士姓名相关标记审查审理标准,与义士姓名相同的标记会一律驳回吗?
答: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天下人大常委会第二次聚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义士;しā,周全增强对英雄义士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该法第二十二条划定,“榨取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义士事迹和精神。英雄义士的姓名、肖像、信用、声誉受执法;。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在公共场合、互联网或者使用广播电视、影戏、出书物等,以侮辱、离间或者其他方法损害英雄义士的姓名、肖像、信用、声誉。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将英雄义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义士的信用、声誉。”因此,《指南》实时凭证上述新转变,总结提炼了实践中关于与义士姓名相关标记的详细标准,增添了该部分内容。
关于与义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义士姓名的标记并不是一概驳回,应当连系该标记的组成要素、指定的商品效劳、申请人所在地区与该义士的关联水一律因素,综合判断该标记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损害义士的信用、声誉或爆发其他不良影响。并明确了不适用该标准的破例情形。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为便当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职员更好地明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订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四章为“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本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订并宣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响应章节的基础上举行了修改和增补。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1.问:《指南》为何新增对商标显著特征相关看法的叙述?
答:《商标法》第九条划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记举行了划定。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审查审理标准规则的构建需要以商标显著特征的看法为基底举行。2016《标准》因此对商标显著特征看法举行了简朴地形貌,即“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泉源的特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我局发明这一看法过于笼统,审查员难以从整体明确掌握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要求。因此,《指南》参照相关实践及理论研究,完善了商标显著特征相关看法的表述:
一是明确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效劳泉源的特征”,详细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耗者识别、影象,可以施展指示商品或效劳泉源的功效与作用”。即商标标记自己应当确保便于识别,使消耗者对其爆发印象,并将这种印象留保存影象中,才华最终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效劳泉源的作用。好比,对过于重大的文字或者图形,消耗者难以识别与影象,将其作为商标就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效劳泉源的作用,也就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二是对《商标法》第十一条涉及的商标显著特征相关名词的寄义举行诠释,包括“仅”“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体现”“质量”“主要质料”“功效”“用途”“重量”“数目”及其他特点。
三是列明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取得:固有的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明确上述商标显著特征相关看法,一方面为了鞭策商标审查职员更好地掌握商标显著特征的内在与外延,更准确地判断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是否可以获得注册,从而包管标准执行的一致性和审查结论的准确性,提高审查质量;另一方面也提醒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选择更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记。
2.问:增添效劳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判断有何考量?
答:《指南》相较2016《标准》,增补了大宗效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的相关内容。商标审查要思量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效劳种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只提及了商品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未提及效劳。2016《标准》也是以商品商标为焦点叙述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但枚举了效劳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示例。但《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划定了“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划定,适用于效劳商标”。
近年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的一直前进,第三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体现在商标领域,体现为效劳商标的申请量一连快速增添。2020年,我国商标申请量抵达了911.6万,其中指定在第35类广告等效劳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就凌驾了200万。
为顺应上述转变,《指南》在本章,增添了与效劳有关的显著特征释义,如“‘质量’是指商品或者效劳的优劣水平”;增补了涉及效劳种别商标显著特征判断的相关诠释和案例,如增添了标记仅有指定效劳的通用名称、通用图形或者仅体现指定效劳的质量等特点而缺乏显著特征的案例。
3.问:《指南》新增其他缺乏显著特征情形的考量?
答: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生长,新业态、新模式快速涌现,2016《标准》已经落伍于审查审理实践。《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类型日益增多。为顺应新手艺、新业态的生长需求,《指南》周全总结了近年来商标审查实践履历,细化、增补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将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由2016《标准》的11类扩充为16类:
一是修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包装、容器或装饰性图案的显著性认定。2016《标准》中称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指南》进一步明确商品的外包装“一样平常消耗者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效劳泉源的商标标记看待”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商品的容器或装饰性图案自己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二是连系实践,明确“一样平常用语”“网络盛行语和网络盛行心情包”“格言警句”均属于公众一样平常表达的一部分,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三是明确“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标记、“常用标记符号”“节日名称”难以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所谓常用标记符号,包括种种一样平常生涯或事情中常见的标记符号;所谓节日名称,不但包括法定节日名称,也包括约定俗成的节日名称。
虽然,《指南》无法穷尽枚举所有标记“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详细到某一件标记是否缺乏显著特征,在审查审理实践中仍需连系现真相形举行个案判断。凭证商业活动实践的新形势、商标申请行为的新趋势和审查事情的新需要,《指南》会一连更新标记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为商标从业职员和社会公众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4.问:标记为企业名称全称的,怎样判断其显著性?
答:本章3.3.9“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者简称”、3.3.10“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划定了标记为企业名称的,其显著性怎样判断的问题。
一样平常而言,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但带有图形等要素而使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但值得注重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研究院所、医院、社会整体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将其名称全称注册为商标,一方面对抗侵权,另一方面使用商标起劲扩展其名称的品牌价值,加大对无形资产的使用。部分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全称经由恒久使用,具有较高着名度,已经与相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现实使用的商品或效劳上爆发了逐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耗者混淆误认,可以识别商品或者效劳泉源的,应当视为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例如指定在学校教育、书籍出书等效劳上的“
”标记,指定在医院、医疗照顾护士、教育审核等效劳上的“
”标记。
5.问:《指南》为何修改了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标记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
答:2016《标准》第二部分“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划定,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记和其他要素组成,其他要素或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效劳泉源作用的,则该商标具备显著特征。
但在实践中,由图形部分和文字部分各自自力组成,图形部分具备一定显著特征,而文字部分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若仅由于其图形部分具备显著特征而直接认定具备显著特征,保存一系列问题:第一,此种认定方法与商标显著性整体认定的原则相悖,且易导致商标权;さ墓婺D:;第二,实践中,有部分商标注册人借此类商标在电商平台上讹诈或者提倡恶意侵权投诉;第三,这一标准也与目今商标授权确权的实践纷歧致,在相关商标行政或者司法的案例中通常以为,由图文单独组成商标,文字部分为商标主要呼叫部分,文字部分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整体应当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因此,经梳理和总结相关案例,在征求了各级法院和学者意见后,经多次讨论,《指南》更新了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标记的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明确指出“若商标由自力文字部分和自力其他要素组成,文字部分不具备显著特征,则该商标整体应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同时,为了充分包管申请人的权益,约束商标审查审理行为,《指南》指出,“若是其他要素具有较强显著特征,商标注册部分以为依据该要素有区分商品或者效劳泉源可能的,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缺乏显著特征文字部分放弃专用权。申请人未放弃的或者在划定限期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书的,对其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著名商标的审查审理
为便当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职员更好地明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订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十章为“著名商标的审查审理”,该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订并宣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响应内容的基础上举行了充分和完善。在《指南》制订历程中,该章受到了较高关注,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1.问:怎样明确《指南》中著名商标认定实验“按需认定”原则?
答:著名商标认定应当是因“处置惩罚案件”所需而非其他。对著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的明确、认可履历了生长的历程。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关于审理涉及著名商标;さ拿袷戮婪装讣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法释〔2009〕3号),其中第二条第一款划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著名作为事实凭证,人民法院凭证案件详细情形,以为确有须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著名作出认定”,即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著名作出认定应当切合必需、须要性的要求。2013年《商标法》 第三次修订,相当水平上以执法的形式叙述了“按需认定”原则,即“著名商标应当凭证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置惩罚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举行认定”。2014年7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对外宣布《著名商标认定和;せā罚ü夜ど绦姓治理总局令第66号),其中第四条所列著名商标认定原则为“个案认定、被动;さ脑颉,但同时第三条划定,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凭证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置惩罚案件的需要”;谏鲜隽⒎ê退痉ǖ纳,经由多次研究、讨论,2016《标准》将“按需认定”原则列为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来源则,与个案认定原则、被动;ぴ虿⒘,其内容表述为“若是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区别较大,或者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效劳与他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效劳相差较大,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无需对他人商标是否著名举行认定 。
随着著名商标认定与;な导囊恢惫娣痘,对著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的明确更为深入,“因案情所需”或“处置惩罚案件所需”的理念一直强化,对“需”的明确也越发切合著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本心。在商标授权确权的实践中,形成共识,即落实“按需认定”原则应当坚持;さ枷蛴胄Ч枷,在著名商标认定上,不但应当坚持“因处置惩罚案件之须要”、“切正当定要件”,还应当遵照“用尽其它方法无法救援”等条件。因此,《指南》修改了2016《标准》中“按需认定”原则的表述,明确所谓“按需认定”,是指“若是凭证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当事人商标予以;さ,或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部分无需对当事人商标是否著名举行认定”。
2.问:怎样明确《指南》新增著名商标认定的忠实信用原则?
答:忠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来源则,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品德准则。忠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加入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2014年7月3日宣布的《著名商标认定和;せā返诎颂趸,“当事人请求著名商标;びΦ弊裾罩沂敌庞迷,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质料的真实性认真”。在请求认定著名商标的案件中,当事人一样平常都会举行详细事实的陈述,并提交大宗的证据质料,这些事实陈述和证据质料正是审查此类案件时判断当事人商标是否已抵达著名水平、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要害依据。另外,目今我国正在鼎力大举建设社会诚信系统,对不诚信行为实验联合惩戒,提防不诚信行为的不良效果是其中的主要行动。因此,请求著名商标;と返笔氯硕云渌鍪率导八峤恢ぞ葜柿系恼媸敌浴⒆既沸院屯暾匀险,以及不再对严重失约行为当事人的商标是否著名举行认定,都是落实忠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
3.问:《指南》对著名商标认定的证据要求有何修改?
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刷新,更好地贴合当事人现实谋划状态,便当当事人网络和提交证据,《指南》著名商标认定部分更新了部分证据的提交规模,对非古板谋划方法、非古板媒体形成的使用证据予以认可,并凭证现真相形增添了部分证据提交的形式。例如:除了古板的条约、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收支口凭证等证据外,增添了网络电商销售纪录等相关质料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在审查销售区域规模、销售网点漫衍及销售渠道、方法的相关证据时,明确包括古板谋划方法和非古板谋划方法;在审查媒体广告、谈论、报道、排名及其他宣传活动质料时,明确包括古板媒体和非古板媒体等;在审查纳税额相关证据时,除了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实原件、经公证的纳税证实复印件外,增添了经公证的电子版纳税证实打印件等。
4.问:《指南》中尚有哪些关于著名商标认定事项的修改需要申请人及署理人关注?
答:《指南》该章尚有三处修改请商标审查职员及相关从业职员关注。
一是增添了对已认定著名商标再次予以;さ南喙鼗,详细划定了详细的适用条件和著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著名商标;ば枰峤坏闹ぞ葑柿,其中特殊明确了著名商标持有人应当提交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予以;な钡闹刺蛹氨景傅闹ぞ。
二是连系实践,对“翻译”他人著名商标的界说作了细化。系争商标将他人著名商标以差别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若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著名商标建设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习惯使用的,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翻译”,若该语言文字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与他人著名商标具有相当水平的联系的,也组成“翻译”。
三是不再对“混淆”和“误导”举行明确的划分,对详细情形合并举行表述,以更切合商标审查审理实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