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等八部执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法的修改条款自本决议宣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全文
说明:2019年4月23日修订条款整体使用浅蓝色字体,修改部分使用粗蓝色字体提醒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换、转让和使用允许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治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商标治理,;ど瘫曜ㄓ萌,促使生产、谋划者包管商品和效劳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包管消耗者和生产、谋划者的利益,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长,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商标局主管天下商标注册和治理的事情。
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认真处置惩罚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做生意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效劳商标和整体商标、证实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执法;ぁ
本法所称整体商标,是指以整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批注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记。
本法所称证实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效劳具有监视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效劳,用以证实该商品或者效劳的原产地、质料、制造要领、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
整体商标、证实商标注册和治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划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谋划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效劳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划定,适用于效劳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配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统一商标,配合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必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需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照忠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认真。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应当通过商标治理,阻止诱骗消耗者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记,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正当权力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记、所在地特定所在的名称或者标记性修建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赞成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旌旗、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赞成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批注实验控制、予以包管的官方标记、磨练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诱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爆发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品德民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寄义或者作为整体商标、证实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用。
第十一条?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体现商品的质量、主要质料、功效、用途、重量、数目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记经由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记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子爆发的形状、为获到手艺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以为其权力受到损害时,可以遵照本规则定请求著名商标;ぁ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榨取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榨取使用。
第十四条?著名商标应当凭证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置惩罚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举行认定。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思量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水平;
(二)该商标使用的一连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事情的一连时间、水平和地理规模;
(四)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さ募吐;
(五)该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历程中,当事人遵照本法第十三条划定主张权力的,商标局凭证审查、处置惩罚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著名情形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置惩罚历程中,当事人遵照本法第十三条划定主张权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凭证处置惩罚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著名情形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历程中,当事人遵照本法第十三条划定主张权力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凭证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著名情形作出认定。
生产、谋划者不得将“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署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署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举行注册,被署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榨取使用。
就统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划定以外的条约、营业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保存,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记,而该商品并非泉源于该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榨取使用;可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用。
前款所称地理标记,是指标示某商品泉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议的标记。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协议或者配合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署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署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商标署理机构应当遵照忠实信用原则,遵守执法、行政规则,凭证被署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署理历程中知悉的被署理人的商业神秘,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保存本规则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署理机构应当明确见告委托人。
商标署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划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署理机构除对其署理效劳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二十条?商标署理行业组织应当凭证章程划定,严酷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验惩戒。商标署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形,应当实时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详细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划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种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统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法或者数据电文方法提出。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审定使用规模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记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统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遵照该外国同中国签署的协议或者配合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凭证相互认可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遵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理的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遵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实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实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质料应认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切合本法有关划定的,予以起源审定通告。
第二十九条?在审查历程中,商标局以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议。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切合本法有关划定或者同他人在统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起源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通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统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起源审定并通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统一天申请的,起源审定并通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通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力,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起源审定通告的商标,自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力人、利害关系人以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划定的,或者任何人以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划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通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通告。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通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伸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议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