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增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规范证据的网络、审查和认定,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验条例》等有关划定,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认真商标行政执法的部分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历程中的证据网络、审查和认定适用本划定。
《市场监视治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划定》对电子数据证据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本划定所称商标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认真商标行政执法的部分证实商标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决议的质料。
第四条?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判断意见;
(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证据必需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凭证。以不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凭证。
第五条?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表达案件相关事实的书面质料,包括但不限于有用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实、商标变换证实、商标转让证实、商标使用允许证实、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实专用章的商标档案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力基础证实、有用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转账凭证、票据、账簿、生意条约、有商标附着的物品说明书、先容手册、价目表等以及涉嫌恶意注册商标的商标申请文书、委托署理条约等。
前款包括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票据等电子形式证据质料的打印件等。
商标权人对涉案商品或者效劳的识别意见属于书证,该识别意见应当载明识别要领、识别依据和识别效果。识别要领需要保密的可不载明,但应看成作声明并书面允许肩负响应责任。
提取书证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难题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缮写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出证日期、证据来由,并由证据提供人或提取人署名或者盖章;
(二)提取由有关部分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或者缮写件的,应当注明来由,经该部分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取报表、进销票据、账簿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质料并经提供方盖章确认;
(四)官方果真可盘问的书证质料,可以提取盘问效果的打印件、缮写件等,同时注明盘问渠道和盘问时间,并经提取人署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形状、性状、质地、规格等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违反商标治理秩序使用商标的商品、商标标识,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质料、工具、装备等。
提取物证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提取原物;提取原物确有难题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证实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涉及谋划现场、侵权商品标识、包装库存等照片的,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取人注明日期、来由,同时署名或者盖章;
(二)原物为数目众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抽样提取,但应当能够较为周全地反应商标的真实使用状态,并清点种类物数目后纪录在案;
(三)通过网络、电话购置等方法抽样取证的,应当接纳照相、截屏、录音、录像等方法对生意历程、商品拆包磨练及封样等历程举行纪录。
第七条?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手艺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种种纪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
提取视听资料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难题的,可以提取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要领、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纪录,录像资料可以附有与案件相关部分的文字纪录或概述。
第八条?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置惩罚、传输,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文档、图片、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
(二)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宣布的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署名等用户身份信息;
(四)生意纪录、浏览纪录、操作纪录等用户行为信息;
(五)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清静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
(六)源代码、工具软件、运行剧本等行为工具信息;
(七)在种种网络应用效劳中存储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文件等。
第九条?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原始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所在、信号开闭状态及是否接纳强制步伐;
(二)提取的要领、历程,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
(三)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种别、文件名堂;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等事项。
第十条?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职员可以接纳打印、照相、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法牢靠相关电子数据:
(一)无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保存电子数据自毁功效或者装置,需要实时牢靠相关证据的;
(三)需要现场展示、审查相关电子数据的。
第十一条?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认真商标行政执法的部分所作的可以证实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商标权人和其他单位、小我私家将其相识的有关情形,向认真商标行政执法的部分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岁、性别、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形;
(二)有证人的署名或者签章;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委托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住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证人身份的文件。
不可准确表达意志的人,不可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岁、智力状态或者精神康健状态相顺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十二条?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就案件事实向认真商标执法的部分所作的书面或者口头陈述。包括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署理人在接受视察、询问时所作的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书面陈述的,应当提供原件,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岁、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形,并注明时间,同时陈述人署名或者盖章;
(二)口头陈述的,认真商标行政执法的部分应当制作询问笔萍;
(三)附有住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三条?判断意见是指有资质的判断机构就商品的主要因素、功效、用途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意见。
判断意见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判断的事项、向判断机构提交的相关质料、判断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手艺手段、判断机构和判断人判断资格的说明等内容;
(二)应有判断人的署名和判断机构的盖章;
(三)通太过析获得的判断意见,应当说明剖析历程。
第十四条?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职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举行勘探、磨练、丈量、绘图、照相等所作的纪录。应当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所在、办案职员信息、当事人信息、现场查明的事实等内容,并由办案职员和当事人署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署名或者不可署名的,应当注明缘故原由。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署名。
第十五条?域外证据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形状成的公牍书证,外洋权力人的主体资格、授权文书、身份证实等身份关系的证据,以及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既包括当事人提供的域外证据也包括办案机关通过有关渠道从域外网络、获取的证据。
域外证据应当注明泉源,并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划定的证实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凭证有关划定推行证实手续。
域外证据涉及的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职员署名。
第十六条?对下列事实,认真商标行政执法的部分可直接予以认定:
(一)自然纪律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凭证执法划定推定的事实;
(四)凭证已知的事实和一样平常生涯履历规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立案前核查或者监视检查历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质料,经核查切合证据网络要求的;
(六)已为行政机关生效的决议或者裁定、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爆发执法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用公证文书所证实的事实等已经依法证实的事实;
(七)政府部分在其职权规模内制作的有执法效力的文书所纪录的事项。
对前款第二至七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质料,经审查,认定其真实、正当并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应看成为定案凭证。
认真商标行政执法的部分吸收或者依法调取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据或其他国家机关网络、提取的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不为当事人持有或者掌握的证据等,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八条?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形下,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明确体现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正当权益的事实,认真商标行政执法的部分可以责令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提供或者增补有关证据;当事人提出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缺乏以支持该异议的,可综合全案情形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实力。
第十九条?证实统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实力一样平常可以凭证下列情形划分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分依职权制作的公牍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判断意见、现场笔录、档案质料以及经由公证或者挂号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支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五)数个种类差别、内容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优于一个伶仃的证据。
第二十条?认真商标行政执法的部分应当审查出具识别意见的识别人的主体资格及识别意见的真实性。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识别意见的,认真商标行政执法的部分将该识别意见作为证据予以接纳。识别人先后出具的识别意见相互矛盾,且无合理理由的,不予接纳其识别意见。
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独吞允许使用人、排他允许使用人及上述主体的委托署理人具有出具是否为权力人生产或者其允许生产的产品识别意见的主体资格;注册商标的通俗允许使用人拥有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具有出具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的识别意见主体资格。
当事人对商标侵权事实提出异议的,认真商标行政执法的部分不得仅以权力人识别意见认定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连系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他证据足以证实商标侵权事实的,没有权力人识别意见也可以认定组成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的陈述中自认违法事实,后又后悔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出反证或者反证线索;不可提供反证、反证线索无法查证或者查证不属实的,可以采信自认,并连系其他证据认定违法事实。
自认的违法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认真商标行政执法的部分不予确认。
第二十二条?本划定所称“认真商标行政执法的部分”是指凭证各级政府职能分工,肩负商标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场羁系部分以及知识产权治理部分、综合执法部分等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划定由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诠释。
第二十四条?本划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